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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责任是否等同于赔偿责任?

2021-01-19 10:11振豫律师振豫律师

知道朋友喝酒后把摩托车借给朋友开,发生了交通事故,前几天宜兴法院审查了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件,判断汽车贷款人承担了相应的赔偿8.2万元。
 
2018年9月25日,许某和赵某、邵某约会在酒吧吃饭,邵某开摩托车去,三个人喝到凌晨。车主邵某认为自己喝酒不能开摩托车,同样喝酒,状态良好的许某开车,许某同意,三个人骑摩托车离开。因为喝酒,许某开摩托车在事故中摔倒,摩托车当场损坏,车上3人也受了一定程度的伤。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队认定,许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,赵某、邵某无责任。经鉴定,赵某因事故构成九级障碍,治疗出院后,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徐某、邵某赔偿医疗费、过劳费等费用共计23.2万元。
 
在庭审中,许某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。许某认为,事故发生时赵某和邵某没有戴安全帽,知道他喝醉了,没有摩托车驾照,还骑着他开的摩托车,有重大错误,赵某和邵某应该和他平等承担事故赔偿责任。另一名被告邵某未参与庭审,也未发表任何答辩意见。
 
法院经审理认定,交通警察认定许某在这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,但考虑到事故发生时赵某没有依法戴安全头盔,知道许某喝酒后也开车,依法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,法院判定减轻赔偿义务人的20%赔偿责任,许某必须承担80%的赔偿责任。在本案中,邵某系事件车辆的所有者知道,许某喝酒后放任许某驾驶车辆,应对许某承担赔偿责任中50%的连带赔偿责任。
 
最终,法院判决许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16.4万元,邵某判决许某应承担部分50%连带赔偿责任,共8.2万元。
 
法官说:法官说:
 
本案中,徐某酒驾,交警认定徐某为肇事者负全责事故责任,但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。伤员赵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,知道许某喝酒后乘车行为,可依法减轻许某20%的赔偿责任。车主邵某知道徐某酒后租车,放任徐某酒后驾驶,明显疏忽了车辆的监视义务,邵某在徐某承担80%的赔偿责任后,应对伤员赵某的各项赔偿承担部分连带责任。
 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出租人在出租汽车前应履行基本审查义务,其中应审查出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和适当驾驶的基本情况。综合考虑邵某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后,法院认定邵某应对徐某承担部分的50%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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